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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在开发建房时由于是给职工的住房带社会福利性质,是国家免费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所以在土地使用权上面没有明确约定使用权期限...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于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临时配置的补偿征收房屋引起的停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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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注意,这里没有强调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该条例名称已经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即无论还是划拨,还是出让的土地,均按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为依据,结合房屋成新、结构、装饰装修成本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出价值予以补偿。我们这拆迁出让土地的房子赔偿加一起大概两万五一平,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也同样25000左右一平方。是不是出让土地的房屋产权人吃亏了,不是,而是出让土地的产权人还有一套补偿机制。出让土地的产权人出让土地与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因国家征收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完,出让土地房屋产权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止的条款与土地出让方(政府)另行协商没有到达合同实际期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的问题,专业说就是土地出让行政合同中止引起的行政合同变更的问题,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子可以购买,但是必须是该房屋具有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的,没有获得批准的该房子不能购买。购买时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从历史角度上看,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序,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拨给。 (2)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者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而是运用行政手段无偿调用。 2、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按照2002年7月1日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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