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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以下简称确认。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土地(或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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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土地确权时,应确权为当事人本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建铁塔土建遇村民无理阻工,当事人需要了解详细的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如果是开发建设问题,需由建设单位来解决。施工单位刚进入现场,还没来得及对当地村民生活产生影响,阻挠施工的起因不应是施工单位。如果是施工过程给村民造成了影响,先要在自身找原因,完善施工行为(噪音、扬尘、污染、交通等等)。然后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求得地方政府的协助(这点很重要,当地政府不起好作用就起坏作用,反正不会闲着),与村民协商解决,无外呼要花点钱了。不排除有些是刁民,但总得来说,事出有因,极可能与前期的开发征地补偿有关。涉及到项目开发、占地补偿等等的问题,施工单位根本管不了的事,要清楚该工程是不是合法工程,如果不是建议撤退。开发建设与土地的原主人之间的矛盾比较激烈复杂,大多是由国家的政策和百姓的利益冲突引起的,不排除有贪官在其中作崇。百姓的物权没有得到尊重。相当多的地方官员还存在着帝王专制的思维方式。视百姓为草芥、视为对立面,克扣补偿款。百姓也不知自己有什么权益和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会走极端处理方法。施工单位回避不要参予到矛盾中去。影响施工当然着急,对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当事人可以依法报警或者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
可以按前三年的平均收入,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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