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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规定目前规定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有: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
优先股的规定目前规定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有: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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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规定目前规定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有: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很高兴为你解答不当得利优先受偿。针对非破产清算案件,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偿顺序未作具体规定,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其目的都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这一相同的性质以及由此相同性质决定的两者具体操作程序的相似性,出于对债权人、职工、股东以及社会利益的均衡保护的立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非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有相应的阐述,对公司自行清算及法院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也就是说非破产清算案件中,不当得利之债也优先于其他债务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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