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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控告。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办理专利检索提供便利,并对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专利给予资金支持。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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