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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30条

2022-09-19
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信息;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前款所称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二)一次拖欠10人以上工资的;(三)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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