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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交罚金。罚款只是刑法中的一种刑罚,受罚人必须缴纳。如果不履行,会认为你不服法,不服法就不减刑。依法减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悔改表现的,可...
减刑不一定要交罚金。 按照法律规定减刑分为两种,一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首先说的是第一种情形,确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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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一定要交罚金。 按照法律规定减刑分为两种,一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首先说的是第一种情形,确有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在实际中如何界定有悔改表现?第一个要件就是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罚金是附加刑,是判决的一部分。如果认罪服法,就必须履行附加刑,也就是罚金。如果有能力交纳罚金而不执行的,就不能认定为服从判决,悔改表现当然就说不上了,因此就不能减刑。在实际操作中,会根据服刑人员本身的表现,结合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果有能力交罚金而不交的,那是不能减刑,确实没有能力的,可以酌情减刑。 第二种情形,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法律条文上在这里和第一种情形用了两个不同的词,可以减刑,也就是可以减也可以不减,而应当减刑,就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得减刑。因此,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现,即使没交罚金,也会减刑的。
减刑不一定要交罚金。 按照法律规定减刑分为两种,一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首先说的是第一种情形,确有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在实际中如何界定有悔改表现?第一个要件就是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罚金是附加刑,是判决的一部分。如果认罪服法,就必须履行附加刑,也就是罚金。如果有能力交纳罚金而不执行的,就不能认定为服从判决,悔改表现当然就说不上了,因此就不能减刑。在实际操作中,会根据服刑人员本身的表现,结合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果有能力交罚金而不交的,那是不能减刑,确实没有能力的,可以酌情减刑。 第二种情形,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法律条文上在这里和第一种情形用了两个不同的词,可以减刑,也就是可以减也可以不减,而应当减刑,就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得减刑。因此,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现,即使没交罚金,也会减刑的。
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则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在司法实践中,减免罚金的裁定究竟由哪一个审判组织作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行使刑事判决权的合议庭。因为罚金属于一种刑罚,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强制性惩罚。其他庭无刑事审判权,不能随意减免。罚金数额是由刑庭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既然是由刑庭作出,其减免权也应在刑庭,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刑事判决的严肃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于行使执行权的合议庭。罚金的强制缴纳属于刑事执行的内容。虽然判决罚金数额的权力在刑事审判组织,但减免罚金的权力却属于执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执行组织不能行使审判权,同样审判组织也不能行使属于执行程序的权力。而且不论民事、行政诉讼中,执行裁定均是由执行庭下发,如按照第一种观点,中止执行的裁定则更要由刑庭决定了,显然与法相悖。因此,不能由刑庭制作裁定书,执行庭同样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查是否发生了不能抗拒的事实,并不会“随意”减免。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减免罚金。理由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刑事、执行合议庭的上级审判组织,有权决定重大审判事项。罚金属于国库收入,减免罚金应当慎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严格把关,掌握法律界限,而由执行组织、刑事审判组织作裁定都不合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罚金减免应由执行机构负责,对重大疑难的减免案件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仍是以执行组织名义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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