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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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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赠与是一种单方的无偿行为,赠与财产一旦转移到受赠人手里,赠与即告完成不能撤销。而婚约彩礼,则是男女双方为表达结婚的承诺,向对方给付的聘礼或是回赠。因而,在法律上视这种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或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夫妻生活事实,或结婚时间较短时,赠与的条件则未成立或存在缺陷。此时,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彩礼就可酌情要求返还。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全额退还。如果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则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的部分不予退还,生育的部分应当退还。
看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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