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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说借款合同纠纷包含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才从借款合同纠纷中单独分离出来。就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借用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在本质上存在着差异,这两种合同的法律概念不同,借款的交付时间不同,借款的数额不同,当事人的意思也不同,但出现纠纷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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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实际在面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确定贷款人究竟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来大致确定究竟属于那一类借款纠纷(因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并不仅限于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该分类方法并不一定完全准确,但就实践中的借款纠纷大部分属于前述三大类来讲,有参照作用。),从而确定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是否合法。
1、借贷合同和民间借贷最主的区别是主体不同。借贷合同一方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金融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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