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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承包后未转包手续的提问,我的意见是这样子的。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
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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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对于因发包人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维护原合同的效力为原则。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上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上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 对于第三人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例如向承包人非法摊派、乱收费、强要请吃、侵占承包人的财产等,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对于哄抢、偷盗、毁苗、投毒、砍伐林木、威胁、勒索钱财和破坏生产设备,严重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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