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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高额回报。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4、装点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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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 (3)客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而诈骗罪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 (4)诈骗数额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一般都比诈骗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比诈骗罪的起刑点低。 (5)犯罪主体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在经济交往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一、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或是合法成立的、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他们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一般谎称要做大买卖,利润回报率高,现在继续资金的扩大规模。然后找相应的人员充当他们的合作人,让周围的人上当,诈骗这些参与人的资金。二、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合会本来是一种民间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约定每个月或是每个季聚会,每次交一定的汇款,轮流让一个人使用。“这种集资形式一旦与“诈骗手段”相结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极好方法,即会头在标取会款后携款潜逃或不交付得标会员而非法侵占。三、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其中的多层次传销是指产品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而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营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变质成为被让人利用起来进行非法集资的话,就会脱离合法性,构成非法集资罪。四、设立地下银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这种组织无健全的财会制度,一般也无其他的经营项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贩钱”一方面通过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过弥补差额。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旺旺是靠拆西墙,补东墙。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其他的还有擅自发彩票或是基金会等,社会大众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考察清楚后在把您的辛苦钱投入,免得让别人乘虚而入,要是,遇到了这种情况,要通过的合法的手段,维护合法的权利。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诈骗罪的对象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财物。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对于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属于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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