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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民法典中合同未履行不去是不可以的,因为不履行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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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有两种解除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出现法定情形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四)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不必须约定合同履行地。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不要求必须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如下所述: 1、民法典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民法典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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