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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规定: 1、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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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公安部门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1、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面对虚假诉讼,第三人一开始往往不知道诉讼的存在,只有等到案件判决生效后,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才知道诉讼的存在。因此,面对虚假诉讼,第三人维权的核心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首先应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其次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其利益的事实;最后,在形式上应以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反映案件事实情况,以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只限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在虚假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由于非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资格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对于错过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应清楚民事诉讼法中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分别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民诉法19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民诉法198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民诉法208条)。从而,依法向这些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反映虚假诉讼的事实情况,以便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3、积极收集原被告双方虚假诉讼的证据! 民事诉讼的核心其实就是证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第三人认为存在虚假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形下,首先应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其次应证明原被告的诉讼,相关事实根本不存在,相关证据系刻意伪造、或者不合常理。上述案例中第三人谢涛正式掌握了大量的虚假诉讼的证据,最终才得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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