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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回转账记录中的欠款?

2025-01-08
在没有书面借据,但仅拥有转账纪录及其它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有机会向借款人追回所欠款项。当债务方在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债务,债权方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追讨:首先,应先尝试协商解决方案。即在债务方所承诺的还款日期结束之后,可与其共同探讨如何分阶段逐步偿还欠款,此种方法便捷实用,然而却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次,若无法与债务方就还款事项达成共识,且通过协商无果,则债权方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起诉状以及相关借款凭证等作为依据提交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案件经由法院审理判决后,如判令债务方限期偿还债务,但其在此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方可在判决履行期满之后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种途径具有较强的法律执行效力,不过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最后,债主亦可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以催促对方尽快偿还所拖欠债务。相对于诉讼而言,申请支付令的费用更为低廉,但其可靠性较差,多数情况下需要转为诉讼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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