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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有时候,我们身边会发生这样一件事:夫妻双方有一人或不履行家庭责任,或两人在许多方面产生分歧,至此不得不申诉离婚。但有些人可以宣告婚姻无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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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定理由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最后一点的未到法定婚姻年龄的婚龄指的是,在有关部门确认婚姻关系时年龄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而非结婚时实际年龄。也即是说,如果结婚时实际年龄低于法定年龄,但是有关部门在确认的时候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无效婚姻的,而应该根据情况认定其为有效婚姻。有必要提醒的是,因为无效婚姻具备法定理由,所以只有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婚姻才会使婚姻无效,其他情况则不会认为是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随便申请,法律规定了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婚姻当事人当然是指婚姻男女双方。而相比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利害关系人则是比较复杂的。根据相关法律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患病者共同生活为近亲属。此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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