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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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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按照工期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和交通安全秩序。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监控、照明、排水、通风、报警、消防、救援、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因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前款规定的相关设施除检修、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高速公路防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维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但因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口、开启的除外。因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或者在防护栏的适当位置开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意见后决定,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并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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