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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才发现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有可修复的瑕疵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果不可...
1、工程竣工后才发现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如果有可修复的瑕疵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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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竣工后发现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涉及工程款的结算。对此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拒绝的,承包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应予支持。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这种情况下,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向法院请求的,法院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还是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建设项目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怎么结算工程款:一、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可谓削弱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意见,进一步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或者弱化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盘否定。最高院民一庭曾明确指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高院在2020年新闻发布会中,就明确提出要慎用合同无效等。二、施工合同整体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类原因第一类原因:由于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导致了合同无效。具体可以包括: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第二类: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具体包括应当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投标无效;第三类:违反施工的管理规定导致无效。例如:违法转包、分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和规划工程)。三、核心问题施工合同无效,首先要通过结算确定返还或补偿的金额。因此,是按照定额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就成为合同无效后果的核心问题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并未履行则比较容易处理。但发生争议的情况往往是已经履行,或在建或已完工,均不能返还。所以,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结算目的是为了确定折价补偿的金额。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两者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一种是按照定额(习惯中的按实结算多指此种)。但是,反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者认为,因为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也必然无效,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被否定,因此不能以无效合同约定作为结算的标准,进而主张按照后者——定额结算。司法实践中,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很多裁判者偏好按照定额委托第三方结算,有地方法院包括地方高院还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定额结算,再扣除利润、管理费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 具体还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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