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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
轻伤鉴定标准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各部位都有轻伤鉴定的依据,不能完全罗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轻伤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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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鉴定流程:1、委托单位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伤害程度的法医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办理。2、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第一次法医检查时事务警察必须陪同。3、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案件困难复杂,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4、鉴定书由事务所经营者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的交付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轻伤鉴定,一般十五天就可以拿到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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