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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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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第一部分应当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书应当注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3)明确申请复议的目的和要求。也就是说,明确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的行政行为。(4)事实和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的核心部分,应注明三个方面:①事实。应当客观陈述所有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为了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出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人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地址。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注明复议机关的名称,申请人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6)附项应注明提交的申请副本和证据的份数。
1、当事人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六十日内。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侵权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的申请材料。
1、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一般是六十日。 2、当事人如果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权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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