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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时财产需要按照顺序分配,至于对分配的顺序存在异议,任意一方主张分割财产的主体; 都是可以提交证明自己有限分配权力的材料的,若是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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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其中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对执行标的物或其变价款,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各债权的受偿顺位:
一、判决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安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的两倍承担。包括未依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二、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只追回部分款项,申请法院执行退款时,先申请诉讼费、财产保全退款,是可以的,但是,应当向法院的执行庭说明部分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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