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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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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方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二)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三)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离婚转移财产时举证责任由举证一方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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