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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设立股权。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存在股权结构,所以说总公司的分公司很难有分配股权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
关于认定问题,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即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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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具体为以下: 1、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 2、公司章程; 3、出资证明书; 4、股东会会议纪要; 5、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 6、公司股东名册; 7、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 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风险提示:股权的行使以登记为准,股权持有方应及时要求公司将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股东名册上需要具体写明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仍要由股东自己制定,而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而此次草案又极为重视公司章程(如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比例以及分红比例等都可以由章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章程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只有一个人,显然设立股东会没有必要。不过,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时,股东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名。 1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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