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3、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5、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6、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人民法院裁定证据保全后,对不同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但是,对于证据的种类,《仲裁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仲裁活动中,对哪些证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确定证据保全的范围,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为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其他单位与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方法,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本条对证据保全可采取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措施,也就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可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但是,这个条款对证据保全措施只是作了列举性的规定,还未穷尽,而且,这些保全措施分别针对哪些种类的证据也没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有针对性的、妥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例如,对书证的保全一般应收集保存原件,不能保存原件的,应进行拍照、复印或抄录;对物证的保全,能保全原物的应尽量保存原物,也可以查封或提取原物,如原物不能或不易保存,应进行勘验、鉴定,保存勘验笔录或者鉴定结论;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的,可以采取询问、录音、录像的方法;对视听资料进行保全的,一般要保存照片底版、录音带、录像带等,如果不能保存原物的,应进行复制等等。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从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证据保全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全的任务相适应。选用证据保全手段时应首先弄清被保全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一保全的根本任务出发,选用适当的保全手段。例如,一份合同书或一份书面遗嘱,如果只是具有书证作用,可以采用拍照、复印或者抄录的方法进行保全;如果该书证同时具有物证作用,则应采用鉴定的方法进行保全。二、保全证据要全面。证据是互相联系的,在保全某一证据时,如果不注意同时保全与它紧密相连的其他证据,则可能失去保全该证据的意义,被保全的证据也不能全面证明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及时进行,并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