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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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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现在全面开放了二孩政策,但是对于计划生育以外的超生还是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我国已全面开放二胎,全国各省市已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现在生育的二胎是二孩或者属于计划内的三孩或以上,则无需罚款,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不是属于计划内二胎以上的,则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各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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