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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无论企业主要责任还是职工主要责任,死亡待遇没有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职业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即使在退休后发现并被确认为职业病,仍然应享受工伤待遇。 一般情况下,工伤都是在工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是职业病,在煤矿作业的工人在缺乏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持续吸入煤炭粉尘,就有可能患上矽肺病。一旦患上矽肺病,即使调离矽尘作业,仍可继续发展。因此,相关政策规定:工人在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甚至在退休后发现并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仍可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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