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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权利范围不同。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权人(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的一种许可权利,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专...
商标许可分三种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各种类型的法律意义区别重大。 一、商标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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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不得将该知识产权再许可给第三人。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定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是否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侵权商品在市场占有量的扩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德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商标法并没有严格区分许可的种类,都规定被许可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起诉权。如瑞典《商标法》规定,被许可人包括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必须书面通知商标所有人,否则法院对该起诉不予受理。但被许可人并非必须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才能起诉,只要书面通知许可人他准备提起诉讼,并且将该信的影印件连同诉状提交给法院即可。 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与多数国家一样,受到一定的限制。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原告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值得深入研究的是,在许可人起诉的情况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第三人或者不应当加入诉讼对此问题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许可协议中有有关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将被许可人列为共同原告比列为第三人更恰当,因为从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上看,侵权商品挤占市场的结果必然导致被许可人成为直接受害人,被许可人有权分享胜诉后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有义务与许可人共担诉讼风险。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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