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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
、给辩护人时间准备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1.因拒绝辩护等原因,而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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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司法考试之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延期审理行政诉讼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迟至另一日期审理的制度。行政诉讼法未对延期审理问题作具体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不同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但是一审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二审的审限自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同样也可以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高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院批转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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