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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资料在行政诉讼中的查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2、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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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现简要介绍如下:首先,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解决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18条。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作出的判决。与对席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种法律制度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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