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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
广告宣传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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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但是,并不是说交了罚款就不用判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予追诉: ①个人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伪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伪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刑法》第113条追诉;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条追诉;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按《刑法》第215条追诉。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财产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是:侵害他人财产按照侵害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获得利益,按照获得的利益赔偿;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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