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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06-24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我们国家判决和裁定是必须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执行的,如果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执行相关的判决裁定,并且存在失职行为,那么将会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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