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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根据环保法规定,社...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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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当事人。对于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各国的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该制度在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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