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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质证意见从以下方面入手: 1、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 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证明以下情况:1、行为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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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非法拘禁罪质证意见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非法拘禁罪,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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