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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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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者通常是公司法领域的常用术语,也称为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对应名义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在际投资者的股权确认在日常操作过程中,仅有实际投资行为是不够的。还应当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等实质性行为。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实际股东享有实际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其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完全出资并不直接影响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所有权,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实际出资人满足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的,股权由实际出资人取得,但应当对公司承担未足额缴纳的责任和股东义务。
假设:原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到位50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的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价格60万元。 则旧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60万元,转让成本5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万元(不考虑印花税);新股东此项投资的成本为110万元,其中60万元支付给原股东,5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支付给被投资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新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既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转让价款,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后续出资义务。
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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