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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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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对顾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若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对顾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游乐场作为一个公众娱乐场所,更加应当严格防范和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游乐环境,确保游客在其提供的场所内的人身不受到侵害,一旦因其未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法律规定以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作为基础,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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