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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为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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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没有抢到钱财会判刑,行为人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属于抢劫罪未遂,这里要注意到有没有伤人的,没抢到钱,但是致人轻微伤的就要判刑这种情况是可以减轻处罚的。首先未遂状态就是法定从轻、减轻情形。另外平时表现良好的,没有前科的,认罪态度好的,都是可以从轻发落。如果是从犯、胁从犯,可能免除刑罚。法律依据、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2)流窜作案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侵犯了复杂的对象,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也侵犯了人身权利。因此,既遂标准应综合考虑行为对两个被侵犯对象的侵犯结果。根据司法解释,有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属于抢劫既遂;不抢劫财物,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属于抢劫未遂。也就是说,抢劫不抢钱可能构成抢劫既遂,也可能只是抢劫未遂。1、造成轻伤以上(1)为抢劫既遂,根据普通情节和相应加重情节的既遂定罪处罚;(2)造成重伤、死亡以上结果的,按照加重情节的既遂定罪处罚;2、没有造成轻伤结果的普通情节和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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