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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中国人和外国公民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是,按照婚姻缔结地法缔结的婚姻,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
外国人可在中国做生意,注册公司,其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公司),当然也可以和中国人一起合资做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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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与外国人离婚方式之一——登记离婚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如何与外国人离婚方式之二——诉讼离婚法院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三、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相关注意1.外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双方的财产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在国外(含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中国法律加以处理。2.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外的效力问题: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4.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酌情考虑,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抚养为宜。5.婚姻缔结地及婚姻效力问题:婚姻在中国境内缔结或婚姻在国外缔结,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应认定其合法性。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允许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并加以保护。但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作了一些限制,这也是各国的通例。一般讲来,各国多规定担任某些特定公积的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按照我国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对于第一类人员,若要与外国人结婚,必须辞去公职,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申请。
一、如何与外国人离婚方式之一——登记离婚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如何与外国人离婚方式之二——诉讼离婚法院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三、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相关注意1.外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双方的财产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在国外(含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中国法律加以处理。2.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外的效力问题: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4.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酌情考虑,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抚养为宜。5.婚姻缔结地及婚姻效力问题:婚姻在中国境内缔结或婚姻在国外缔结,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应认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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