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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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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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