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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2、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一般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根据要约和承诺,看合同是否成立的方式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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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承诺问题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二.合同签订与签定的区别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组异形词,二者等义,但推荐使用“签订”。“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所以,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这位朋友我来回答一下承诺的效力是合同订立的内容吗这个问题吧: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对要约作出的承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的。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是,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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