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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处分个人财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附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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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产权纠纷为例,弄清房屋产权是买卖房产的“必修课”,防范产权纠纷需要先确定房屋的具体产权是否有限制。 (一)产权交易是否有限制。如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或划拨、属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如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而大多数这样的单位都不允许其职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备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三)注意房屋用途限定。买房自住者可不必在意这一点,但如果是准备买房用作营业或办公,则应注意房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限定。若该套房屋不能用作办公,就只能望“房”兴叹了。 (四)房改房成本价未补足。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购买原产权单位的住房时,都是以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的。所以,如果购买的是当初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那么就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按相关规定,以优惠价、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该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五)市民不能买集体土地房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只能在本乡本土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直接卖给城市居民。 (六)乡产权房屋(又称小产权房屋)需经国家批准,征地开发,只有待土地性质由集体变为国有时,才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房产交易。目前,很多城中村的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吸引城市居民购买,声称可以办理房产证。而实际上,此类房产证是乡村集体发放的,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这类房屋一旦遇到纠纷或拆迁问题,购买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七)长期未办房产证的房子。如果购买的房子已经有多年的房龄,而房主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一直未办理产权证,这类房产很可能因为开发商的问题,导致最终无法办理产权证。这个时候买方要仔细查询,到底是因房主不愿意缴纳税费而未办理,还是房子存在其他问题,导致无法办证。此外,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的同时,买家应要求卖方及时协助自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防卖方看房价上涨而毁约,给买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处分个人财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2、具体的方法是,老人可以跟子女讲清楚将根据子女的表现立下“秘密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一个或数个子女,并将遗嘱进行,如果某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就随时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老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的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的,如果该子女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在生前委托遗产执行人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取消该子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多一层经济因素的激励,且不会出现父母将房产过户子女后,子女不孝而导致老人无房屋安居的情况。
解决再婚财产纠葛问题,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约定。具体来说,有“三不变”。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离过婚的人再婚可能是二婚当然也有可能是三婚,毕竟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公民结婚的次数,只要符合条件,只要当事人不介意,无论结婚多少次都是允许的。只不过在道德上面,可能会受到人们的指责,毕竟结婚次数太多了,往往就会怀疑这个人是否存在什么问题,才会出现多次婚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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