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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
1、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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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某个特殊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特别优先权或优先受偿权,本意是指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优先权的法定性表现在:优先权的顺位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不管是数个优先权竞合,还是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法律往往对优先权的顺位直接做出规定。因此,如果你债权如果不存在被担保等情形,则应和其他的普通债权一样受偿,不享有有限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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