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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用途非家庭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也不知晓借款的存在,不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注意两点,第一这个债务是不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贷款的钱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所需。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如果你老公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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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你们两人均是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话,就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你只是联系人的话,该款项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你可以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具有如下特征: 1、所负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或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分享利益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 2、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同一给付利益。 3、夫妻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债权人向您主张权利先不说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至少从程序上来讲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您和老公属于夫妻关系,那么在婚内一方的借款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您能举证该债权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您老公一人所为。所以这种情况对于您来讲还是比较有风险的,建议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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