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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毒罪已被取消,并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的,应予立案。犯此罪,尚未...
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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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不再使用投毒罪。2002年,两高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该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须投放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如: 首先,将危险物质放入不特定人群的食物或饮料中; 二是将毒物放入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井等; 第三,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 如果毒物只放入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危险物质罪。
投入危险物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须是投入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一是将危险物质放入供不特定人群饮食的食物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放入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井等。;第三,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如果毒物只放入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危险物质罪。此外,该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受损的实际结果。行为人只要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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