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城...
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9人已浏览
504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7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