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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目前,如果只是被强奸,没有被造成其他伤害的话,成年男子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被强奸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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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有以下重要意义:1、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予以特殊关注。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振兴,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2、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易于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同时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必须立法加以保护。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为我国人民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学校、家庭,更要涉及社会这一大环境。社会保护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的作用也就体现在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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