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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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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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