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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以下几种情...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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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对于复议前置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原因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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