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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清偿。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是夫妻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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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第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此外,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认定为。根据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己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来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的说,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第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者财产己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第三、如协议不成的,仍由进行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既然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夫妻两人对这样的债务均有偿还的义务。尤其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先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属于一方的,则另一方并无偿还义务,不管是否离婚都可以拒绝为对方的债务负债。共同财产清偿之后,如果不够的话,则再由双方协商偿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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