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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储备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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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家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6、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7、商财政部后安排下达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9、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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