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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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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对个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关部门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以使接任的负责人补选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选举结果于当日宣布。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后,再颁发代表证书。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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