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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受害人在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2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3抚养费根据以下几个形式来确定: 被抚养人在18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被抚养人在18岁—60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被抚养人在60—74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以上请当事人
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误工费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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