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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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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赔偿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如果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一致,按照保险财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其差额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应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比例赔偿。至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应视作无效保险,保险人不予负责。某保户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12万元,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为20万元 其赔偿金额为: 保险赔款=12万损失金额×(15万保险金额÷20万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9万 对于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而支出的合理而必要的施救费用,按相同的比例计算其赔偿额。
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那么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不同的责任,赔偿责任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首先说明一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包括:小型汽车、特种车、有轨或无轨电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轮农用车、三轮农用车、大型或小型方向盘式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全挂车、半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赔偿责任; (5)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蓄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说明一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主要责任者承担90%; (3)同等责任者承担60%; (4)次要责任者承担40%; (5)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赔偿百分之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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